交通法溜车的安全距离
出行法只针对高速公路上驾驶时制定了明确的安全距离。平常城市当中驾驶,法律是没有针对安全距离这方面有关的限定的,理所当然也就没有绝对规范的数值。因而这一问題也就无法回答。
按照《*道路出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限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该与同车道前车维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度减少,但最小距离不允许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该遵守下列限定: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允许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维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允许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维持5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允许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