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各位关于不在4S保养的问题。?

问题描述:

车子马上到一万五千公里了,一万公里的时候在4S做的保养,换的半合成机油,加机油格一共五百多,觉得太贵了,刚刚下了个途虎养车,看了下全合成美孚一号,加机油格,加空滤,包括工时费下来才四百多不到五百。价格挺便宜,然后问了下途虎客服,说的途虎的门店都是有资质的,所以想问下在座的各位,有没有没在4S保养的,如果车有啥质量问题,去4S索赔会不会很麻烦。

如果家庭用户一年就两三次保养,还不如去4s省心点。你只要坚持只做保养手册上的项目就好了,不要加项,也贵不到哪去。

车辆保修期内不去4s店保养没问题,首保去4S店保养就可以,后续可以自主选择,4s店无权干涉,也不能以此为由不予保修。汽车厂家把去4S店保养与质保相挂钩,强制要求在4S店保养属于霸王条款。汽车“三包政策”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2、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3、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意味着车主可以自主选择一些非厂家指定的4S店进行保养,厂家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单位。还规定“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这意味着新车投放市场销售后的六个月以内,厂家必须将新车的维修参数信息和工时定额,向社会进行公布,防止维修技术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