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视距的两倍的,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视距采用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的视距应满足会车视距的要求,其长度应不小于停车视距的2倍。受地形条件或其他情况限制而采取分车道行驶措施的地段,可采用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是停车视距的两倍:
1、停车视距,会车视距,错车视距。停车视距:汽车行使时,自行驶人员看到前方障碍物时起,至达到障碍物前安全停止,所需的最短距离;
2、会车视距:在同一车道上两对向汽车相遇,从相互发觉时起,至与此同时采取制动措施使两车安全停止,所需的最短距离;
3、错车视距:在没有明确划分车道线的双车道道路上,两对向驾驶汽车相遇,发觉后即采取减速避让措施安全错车所需的最短距离.(对向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