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是“意外事故”一般有三个原则:
第一是外来的、突发的;
第二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
第三是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如果发生的事故中有一个或多个不符合原则的,则不属于意外事故。
判断是否为“过失”有两个原则:
第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粗心大意未能预先;
第二是加害人虽已预见到损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因过于自信未采取恰当措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超载、违章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交通事故常常伴随着加害人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但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并不以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