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S店定金不退问题?

问题描述:

之前在天津塘沽四大街《天津骏仁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想买GS4,交了2000元的定金,由于期间办手续不顺畅,销售业务不专业,耽误了很多时间,定到的车到店了但是手续还没办完,我也同意先卖别人了。今天去店里找销售,说退不了。让他找负责人,说是不认识。赤裸裸的无赖行为。就当花钱买教训吧。此人叫张辉,微胖。人品太差。只能在这里泄愤调整心情了。如有哪位朋友到这个店里就别找他了吧。

因为当时用的我岳父的名义办理贷款,超岁数了。没办下来,又用我的名义办的,当时贷款没下来应该就直接退款就好了。定金合同上面确实是写单方面原因不退款。但是拖到现在我感觉就变成我的原因了吧。说不清了。

那不行找他们4s的管事的呗,问清楚到底是为什么手续办不下来,他们的原因让他们解决,解决不了为啥不退?若是你的原因办不下来,那应该是你自己想办法了。

4S店不退预付定金,这个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对待,如果已经签订合同,后来买家不想要了,就没有可退的了,定金被当成合同违约金归卖方所有。有时候在合同纠纷中很多人都把“订金”和“定金”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订金,买家不买了,卖家必须退还,卖家不卖了,也只是退还订金,双方都不用承担补偿。“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