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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境可以摩托车上高速 - 修车网

湖北省全境可以摩托车上高速

问题描述:

湖北省全境可以摩托车上高速

摩托车上高速的法律地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起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是明确准许上高速公路的,只是多数省、自治区、市的地方性法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于是便引发了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冲突现象。一、国家法律法规对对此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列举式和概括式并用的方式,并未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该条指出:“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千米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第2款明确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的。第2款指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第83条指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是由*部以*部令第20号发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第8条指出:“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第11条又指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最后,该办法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具体位置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第43条第3款)。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应当认定无效 依照《*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64条第2款指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79条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7条第2款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四)对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的考量  我国是个法治的国家,国家机关、单位(部门)、个人的行为,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制止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