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大家对此有了解吗?
请问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怎么理解?各位车友知道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相关知识吗?
(一)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 中华 人民*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软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须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1)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3)违法、 违章 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4)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5)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贻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征用;
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驾驶人有下列悄形之一者:
①无 驾驶证 或驾驶证有效期己届满;
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③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④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⑤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⑧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9)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10)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驳或检验不合格。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
2)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
3)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4)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I)负次要事故资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贵任的免贻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雄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串10%;
3)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5)其他不属于保险资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