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司法解释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新增的一项罪名,虽说其是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罪名,但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却属于故意犯罪(行为犯)。而这也是危险驾驶罪受人争议的地方。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前款有同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拘役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关于拘役的执行,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指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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