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误工费的情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提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文献的第七条规定指出,误工费需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来确定。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受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判定残疾之日的前一天。
如果受害人有收入的,误工费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但是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拿出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话,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不支持误工费的情形
1、误工日期的认定:误工日期是由受害人住院的天数和出院的后治疗机构出具的修养天数证明两部分组成,其误工日期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使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扣减。如果在治疗结束,医院证明可以出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具后就不再计算误工费用。
2、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等本身就没有劳动收入的情况下,要求赔偿误工费,是不支持的。
3、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于这一方面,并没有相关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过,有些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内容。就比如山东省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是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