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哪年实行

公路法哪年实行

《*公路法》即公路法,是1997年7月3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公路法是1997年7月3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1、修改前的公路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架和第三十六条分别限定,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可以依照法律或国务院有关限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花费;

2、公路养路花费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3、“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车辆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范的汽车,不允许在有限定规范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公路隧道内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