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
是不是汽车,不是按照有没有电瓶来判断。关于汽车的定义,我国法律有明确限定。
按照我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限定:非汽车指的是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驾驶的出行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开车等出行工具。
不过,《电动自开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汽车运转安全技术条件》中对非汽车的限定是下面这些: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汽车,而最高设计时速在20-50km/h之间且车重大于40kg的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的统统判定为摩托车。
现实中,市场上正常销售的电动车大多是超标车。所以说,遵循法律上来讲,现在绝大部分电瓶车基本都是轻便摩托车,也就是汽车了。遵循法律上限定的来说,只有在自开车上加个电瓶的那种是非汽车。但是在具体的执法流程中,绝绝大多数状况对电动车基本都是遵循非汽车的管理办法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