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当事人应该做哪些处理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和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87条又规定: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88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1.立即停车
当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首先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这是第一义务;其次是停车后按有关规定操作:拉紧驻车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后位灯;再次是下车查看现场,确认事故是否发生,受害人及有关物品的损害情况,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
注意:切不可将车辆缓慢地靠向道路一边或向前缓慢停车,或者向后倒车再停,因为这些行为将对事故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更不可驾车逃逸,这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2.根据损害情况的不同自行撤离现场或迅速报警 (1)适用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的情形1)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注意:推行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的办法,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除了保险公司应加强并严格事故车辆勘验外,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开发了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使得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得到了实时监控。凡因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而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机关查处的个人和单位,都将在该系统中予以记录,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待条件成熟后,该系统将与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进行整合,使信用限制拓展到更多领域。
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行撤离现场规定的,当事人若坚持不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如果发生在上海,则必须将事故车辆共同移至同一“服务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未经“服务中心”登记的协议书无效。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记录交通事故事实及相关内容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3)报警方式
1)事故当事人向就近值勤的交通警察报告。
2)事故当事人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或110报警电话。
3)委托现场目击者、车上乘客、同乘人员、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等向值勤的交通警察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报警时,应当尽量讲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牌号、人员伤亡、损失情况以及处理措施。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应先报119火警,再进行事故报警。
另外
1.在偏远地区,可就近向当地*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报案。
2.如果交通事故伤亡重大或者造成重大交通影响的,当事人还需向*管理部门报告。3.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可向当地*管理部门报告。
3.抢救伤员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当事人不能一味等待交警的到来,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另外,当事人应该立即拨打120或999急救电话或选择将受害人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抢救伤员与保护现场应同步进行。如果涉及挪动受害人或事故车辆的,应当标好原位置,但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的,则不应当搬动,要保护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
友情小贴示:
如果选择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的,应当尽量拦截过往车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事故车辆,但应标记好停车位置。如果车上还有其他人员时,应当留下保护现场。驾驶人在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后,应当立即返回现场。
4.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前后过程的空间场所,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迹和物证,是交警勘验现场、分析原因、认定责任和处理事故的关键。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1)保护现场的方法
1)立即确定现场的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围住,并仔细看护,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标识现场的时候要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2)如果要在现场抢救伤员,应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
3)遇到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以用塑料布等防湿工具将现场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遮盖起来。
4)现场如果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必要时应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同时要注意寻找目击证人,记下证人的身份证和地址等信息,以备将来认定事实。
(2)应当重点保护的现场痕迹
1)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轧压痕迹、侧滑痕迹、行人鞋底与路面的擦痕以及血迹、油迹、水迹等。
2)车辆与人体的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造成的刚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浮尘擦痕等。
3)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人体组织的剥落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