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能否退的问题?

问题描述:

3月9日订车,签了购车意向协议合同并交定金2万,昨天去4S协商增值税问题,被告知没有任何补偿措施,也不能退定金。看了下我合同上有这么一条“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客户订购的车型发生厂家指导价变动,从而导致价格提升时,销售方应当通知购买方,双方协商解决”,算不平等条款吗?可以利用这条来判断合同有失公平而撤销合同不?

楼主情况和我一样,一月份定的车,现在还没有提车,前几天给销售电话询问可否减价,销售回复正在等厂家通知,希望可以享受到降价政策。

退定金的要求明显不合理4s店不退你也没办法。楼主你纠结官降干嘛呢?只要4s店开16%的票按时提车就行了。如果4s店只开13%的票你车就不要了让对方退钱肯定没问题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客户订购车型发生厂家指导价变动,从而导致价格提升时,销售方应当通知购买方,双方协商解决”------这某种程度来说,对于4S是不平等条款吧?难道要这么订: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客户订购车型发生厂家指导价变动,从而导致价格提升时,销售方不必通知购买方,双方按指导价成交?首先,这种国产跑量的车型,指导价提升是极少发生的,除非增配了,或者国家提税了。其次,价格提升了,也是“协商解决”,你协商不成,再要求退定金,这个是合理的,但是必须触发“协商不成“这个动作,换言之,就是因为指导价提升,原合同最重要的价格条款的部分作废了,这样原来的定金的条款当然也就没有约束性了。

楼主按照你放心按照合同法双方对等的原则,有了提价这条就说明已经默认了降价条款。4s不写上去只是想糊弄不懂法的人而已,反正糊弄一个算一个,他有不吃亏。

关键就在这个协商解决上,现在的订车合同都是霸王条款,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针对店里,所有的责任条款都是针对车主,都知道增值税下调,问题是等到你提车的时候,如果官方指导价格降低了,你订车的价格如果高于厂家出台的指导价格,店里不给你降价,你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如果你订车的价格低于指导价格,只能按原来的协议执行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楼主可以再咨询一下你们版主如满意请采纳谢谢

感觉这条如果是双方协商写上的,就不算有问题的。签订协议前,这样的内容都应该熟悉,盲目签署的,也只能按已经知道理解。仅仅以这样的条款说协议不合理,感觉还不充分。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他们的意见可能会更权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