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修理后对方不肯去交钱怎么办?只能起诉吗?

如果对方修理后不肯去支付维修费,由于权利义务相对简单清楚,可以去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这个比较简单。不过前提可能要先行垫付了这一笔维修费,否则车辆不能够取回。当然你也可以直接起诉,不过就比较麻烦。  建议使用支付令,程序简单而且也可以达到执行的目的。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规定》第1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第3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期限。 《意见》第215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90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191条第1款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规定》第5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第4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意见》第216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第218条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