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停乱放汽车处理方法

乱停乱放汽车处理方法

乱停乱放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钱。按照《*道路出行安全法》在第七章第九十三条限定: 对违反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汽车停放、临时停车限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汽车行驶人不是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阻碍其他的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钱,并可以将该汽车拖移至不阻碍出行的地点或*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拖车不允许向当事人收取花费,并应该立刻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准确的方法拖车引起汽车损坏的,应该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出行安全法》限定内容是下面这些:

(一)在设有禁停标记符号、标线的路段,在汽车道与非汽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允许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允许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允许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允许开车门和左右人员,开关车门不允许阻碍其他的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该紧靠道路右侧,汽车行驶人不允许离车,左右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允许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左右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