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对方全责不垫付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的费用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一般来说有三种。第一种是肇事者垫付相关费用;第二种是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再由肇事者赔偿;第三种是车辆修理到肇事者方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维修,由保险公司直接与修理厂结算,那么全责方是否由有垫付义务呢?
一般来说,只要是经过了交警对责任的初步认定,或是已经做出了认定后,全责方是有义务为对方垫付部分相关费用的。在实际的操作中,作为无责方(受害者)可以通过交警出面做出协调,责令对方积极面对事故善后问题,并垫付费用,那要是对方全责不垫付怎么办?
新保险法规定,交通事故结案后,依据发票和维修材料证据,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未垫付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都不赔付,可以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若有人受伤,为了让伤害程度降到最小,应该积极治疗。在经济条件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先行垫付费用,保留好相关的发票和证据,为早日结案创造条件。既有交警着手,又有法律撑腰,责任方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并且受害方保有起诉对方的权力。
发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几点:
1)保留好发票和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
2)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可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
3)可以要求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4)具体的赔偿数额,由相关证据、户口性质、伤残等级等实际情况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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