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有责、同车连责”,你还随便喝酒、劝酒吗?

节日期间,当然是少不了各种聚会,在聚餐中,喝酒助兴就是人之常情啦。但是聚会喝酒也要注意了!一不小心,你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多地法院办理过,因聚会饮酒引发的赔偿案件!赶紧看过来!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下面几种行为同桌饮酒者或者车主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案例: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

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明知他不能喝酒仍劝饮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案例:男子饮酒致心脏病诱发死亡,6名劝酒人被判赔12万

2015年1月,朋友相邀聚餐,四川男子杨某在朋友的劝说下,喝下数两白酒后,因不胜酒力以至心脏病诱发,被送回家中一直昏迷不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0月16日,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同桌吃饭并劝酒的张勇、王建、曹某、赵斌、李明、刘全等6名被告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25914元。

“同桌有责、同车连责”,你还随便喝酒、劝酒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勇、王建、曹某等6人未尽提醒和劝告义务,致杨某醉酒,其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系杨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自身患有心脏病,却仍然大量饮酒,加上杨某被送回家后,原告刘某及家人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是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案例:男子饭席后扔下醉酒同伴致其溺亡

2015年10月的一晚,佛山的廖某组织了一场饭宴,邀请了包括滕某、卢某在内的11名朋友到江门鹤山市龙口镇一餐馆吃饭,席间他们共喝下三瓶白酒。

当晚9时许,聚会结束,此时滕某的意识已有些模糊,准备搭乘廖某的车离开,但途中廖某接到电话邀约打麻将,便让一同吃饭的卢某将滕某送回。当时卢某车上有三人,驾车的卢某,搭车的李某、莫某,想着大家都是一起吃饭的,就答应了。然而滕某上车后,意识不清,情绪激动,无缘无故地辱骂、殴打同车的驾驶员及乘车友人,并威胁要打砸车辆、抢夺车钥匙,屡次要求开门下车。拗不过激动的滕某,卢某驾车到达九江大桥桥脚时,打开了车门。

“同桌有责、同车连责”,你还随便喝酒、劝酒吗?

据李某回忆,将醉酒的滕某扔下后,他们便驾车离开,没有再去寻找滕某。次日,得知滕某一直没回到住处,手机也联系不上,才报警。

四天后,在江门市新会一处开放水域发现了一名男性尸体,经*机关对尸体检验和现场勘查后,确认死者为滕某,死因为溺亡。

事发后,滕某的家属将所涉的廖某、卢某等共同诉至法院。家属认为,四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赔偿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同桌有责、同车连责”,你还随便喝酒、劝酒吗?

综合考虑滕某的喝酒及酒后行为,法官认为滕某对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廖某作为聚餐的发起人,应对聚餐人员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廖某对滕某的死亡损失承担5%的责任,应赔偿48905.49元,当时同车的卢某等3人赔偿10%,即97810.97元。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案例:聚餐喝酒出事,家属索赔700万

2016年9月11日晚上,桂林资源县7个20多岁的青年男女来到刘某宏所在县城的一家宵夜摊吃夜宵,除了一名年轻女子没喝酒之外,其余6人一起喝了17瓶啤酒。

吃完宵夜后,已经喝了不少的刘某宏驾驶刘某铭的摩托车搭乘熊某、龚某2人回家。不料,在途中摩托车撞到了道路台阶,车上3人被抛出车外,造成熊某、龚某当场死亡,刘某宏则受伤。

“同桌有责、同车连责”,你还随便喝酒、劝酒吗?

2017年10月,死者龚某及熊某的父母分别以被害人亲属身份向资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通肇事者刘某宏及聚餐同饮人刘某铭等6人共同承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责任,共同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费用700多万元。

2017年11月22日,资源县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同桌聚餐的责任人共计向死者亲属赔偿100多万元。

把车借给喝酒的人开

明知道对方喝了酒,却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对方开,如果出了事,车主不仅有责任,有时候甚至还得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将车借给喝酒者开,车主同担责任

2017年12月6日凌晨1点左右,在武汉市洪山区丁字桥南路文盛街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的福特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到了中心隔离护栏。

当时车上有一男一女吴某和刘某,开车的是女子刘某。经检测,刘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已经达到严重醉驾的标准。

据刘某交待,这辆车是吴某的。当晚两人一起吃了宵夜,都喝了不少酒。喝完酒后,吴某将车钥匙交给了刘某,让她驾驶车辆,最后发生了交通事故。

从两人的说辞中,民警发现了一个细节。车主吴某,明知刘某大量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却而仍将车辆交与刘某驾驶,其提供所属车辆并陪同驾驶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帮助犯。

依据《道交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有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驾车的不安全行为。

“同桌有责、同车连责”,你还随便喝酒、劝酒吗?

因此,警方最终将车主吴某,以同案人与驾驶员刘某,一起以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共同刑事立案侦查。

喝酒一定要适度!不要烂饮!更不要过度劝酒!因为你永远预料不到一杯酒会给你的人生带来什么改变!

小编提醒:节日期间,聚会多,饭局多,在开心的同时一定要控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法守规,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样的司机就应该

为自己点赞